项目名称 | 郑兴鑫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合并开采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项目地址 | 郑州市新密市城关镇翟沟村 | ||||
项目负责人 | 杨慧凯、刘文凯 | ||||
建设单位名称 | 郑兴鑫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蔡明礼 | ||
项目简介: 郑州中兴集团郑兴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郑州新密市,于2010年12月15日在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公司主要经营对煤矿的投资、管理以及煤炭销售。 郑兴翟沟(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翟沟煤矿”)始建于1989年10月,1993年11月建成投产,生产能力为0.15Mt/a,开采二1煤层,近几年由于矿井技术改造和政策性原因停产,一直没有正式生产;原郑兴鑫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鑫兴煤矿”)由原下庄河煤矿、金星煤矿整合而成,原下庄河煤矿始建于1995年,1996年建成投产,原金星煤矿始建于2003年,2004年底建成投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0.15Mt/a,开采二1煤层,矿井建成后,由于小煤矿治理整顿,基本没有正常生产,特别是2005年参加资源整合后停产。翟沟煤矿和原鑫兴煤矿两矿井相邻且均隶属于郑州中兴集团郑兴煤业有限公司。 根据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2118号)文件精神,郑州中兴集团郑兴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郑州中兴集团郑兴煤业有限公司翟沟、鑫兴煤矿合并开采设计方案》,2024年5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豫工信煤行函〔2024〕157号文件批准了该方案,同意两矿井合并开采,合并后更名为郑兴鑫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隶属于郑州中兴集团郑兴煤业有限公司。 矿方现已办理了合并后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0.30Mt/a,证号C4100002011051120111862,有效期2020年11月至2027年4月;井田东西长1.68km、南北宽1.51km,中部扣除区东西宽0.5km、南北长0.54km,井田面积为2.1113km2,限采标高+190m~-240m。 两矿井合并后,因矿井井田面积和生产能力均发生了变化,原两矿相互独立的生产系统不能满足合并后矿井的安全生产需要。鉴于以上原因,郑兴鑫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编制完成了《郑兴鑫兴(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合并开采初步设计》,设计生产能力0.30M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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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人员 | / | 采样时间 | /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电焊烟尘、木粉尘;化学有害因素:甲烷、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硫化氢、锰及其化合物;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工频电场、手传振动;放射因素:氡及其子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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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条件下,采取了本预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和补充建议后,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低于职业接触限值,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1)在机修车间焊接作业配备移动式焊烟净化装置,坑木加工房设置除尘设施,翻车机设置喷雾除尘设施;(2)了解国内外先进工艺,及时革新工艺设备,换用或选用产生职业病危害强度低(小)的设备或工艺;(3)部分粉尘、噪声可能超标的岗位,建议建设单位调整作业方式,采取轮岗制尽量减少作业人员在高粉尘、高噪声场所的停留时间;(4)结合类比项目超标原因,建设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应重点对喷雾、净化水幕等除尘设施喷头及除尘器管道等进行定期维护,防止堵塞,确保除尘效果;定期对高噪声设备进行检维护,加强润滑,降低设备振动产生噪声的强度;(5)建设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等相关标准要求,制定个体防护用品的制度及配备标准,完善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发放周期等详细规定;(6)建设单位应采购、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保证所购买的防护用品质量、性能、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7)建设项目投产后应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性能和效率,确保正常使用,并制定严格的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8)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的自我防护意识,督促工人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作业人员应具有正确选择及使用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的能力,熟知个人防护用品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加大对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检查力度,可制定奖惩措施,以规范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尤其是加强接触粉尘、噪声可能超标岗位的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监督力度;(9)在矿井水处理系统煤泥压滤间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装置,并为作业人员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装置,调节池清淤时,必须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装置;(10)在污水处理值班室配备防毒器具,并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至少配备2台防毒面具+H2S型滤毒盒或2台空气呼吸器;(11)为各车间、工段配备急救药箱,急救药品可按照实际需求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附录表A.4配备,且必须配备防暑降温药品;(11)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议建设项目按各作业场所的照度标准值进行采光照明设计;(12)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作业人员上岗前对其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以及对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项目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及课时建议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要求进行,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计划,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明确培训方式、培训考核办法和合格标准,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如无培训能力可委托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组织开展;(13)建设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禁忌证人员禁止从事相关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建设项目投产后应定期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根据作业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合理筛选体检项目;(14)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入口设置公告栏,在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15)建设单位在与建设项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告知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其可能的危害、防护措施及福利待遇等内容;(16)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证防护效果,并尽量减少作业人员在现场的停留时间;(17)建议建设项目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单独列出,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费用、职业病防治宣传及教育费用、职业健康体检费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购置费用、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制作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及物品购置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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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完善井下氡及其子体、手传振动等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分析; (2)完善现有企业职业卫生现状描述分析; (3)完善类比项目与建设项目的可比性分析; (4)细化危害因素可能超标岗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补充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