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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雨虹砂粉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砂浆生产线及智能立体库系统

2023-12-2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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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河南东方雨虹砂粉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砂浆生产线及智能立体库系统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项目地址 郑州市上街区锦江路与峨眉路交叉口西南角
项目负责人 李航
建设单位名称 河南东方雨虹砂粉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 沈彦鹏
项目简介:
郑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上街区锦江南路与峨眉路交叉口西南角,主要生产高分子防水卷材、地暖板、挤塑板及干粉砂浆,2023年1月,项目一期工程建成并通过自主验收,建设内容为年产1000万平方米高分子防水卷材及年产30万吨砂浆。
目前,郑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已将干粉砂浆生产线全部无偿转让给河南东方雨虹砂粉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扩建工程在现状砂浆生产线基础上进行扩建。
根据一期工程实际运行情况,现有砂浆生产线中配料系统为半自动系统,包装机设置包装口较少,影响生产线生产效率,同时项目现有产能(年产30万吨砂浆)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因此河南东方雨虹砂粉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3500万元对现有干粉砂浆生产线进行扩建。主要扩建内容为:①增加原料储存装置;②将现有半自动配料系统改建为全自动配料系统,提高配料系统自动化程度从而提高生产效率;③更换搅拌系统,将现有5条(4.5m3+2m3×4)砂浆生产线扩建为5条(4.5m3+3m3×4)砂浆生产线;④5条生产线的包装系统分别增设2个包装口,提高包装效率;⑤增设智能立体库系统,增加自动码货、自动装卸设备及立体库,提高产品入库效率及库存量。
现场采样人员 / 采样时间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矽尘、水泥粉尘、其他粉尘)、噪声、工频电场等。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建设项目在采取了本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原则,在项目建成后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工人正确佩戴有效的防护用品,在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不变更的情况下,预计建成投产后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和接触水平能够满足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1)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检修、保养,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高温中暑等事故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演练。(3)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建议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各作业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完善采光照明设计。
(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阶段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对车间内值班室、休息室或更/存衣室、卫生间、盥洗设施等进行详细设计。(5)建设项目投产后应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性能和效率,确保正常使用,并制定严格的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将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及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纳入建设单位管理系统,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7)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要求,设置公告栏,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及中文警示说明。(8)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新入职劳动者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安排作业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9)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规范现有职业卫生档案。(10)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应督促施工企业采取措施降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使之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同时督促施工企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11)建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中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单独列出,主要包括:防尘毒设施、通风设施、防噪设施、防高温设施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费用、职业病防治宣传及教育费用、职业健康体检费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购置费用、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制作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及物品购置费等。(1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并按照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使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3)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7〕第90号)的要求,在建设项目试运行30~180天内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完善原辅材料主要成分及含量分析;
2.完善建设项目与类比项目可比性分析;
3.利旧的辅助用室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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