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泌阳县恒磊石材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地址 | 泌阳县象河乡岗王村委 | ||||||||||||||||||||||||||||||||||||||||||||||||||||||||||||||||
项目负责人 | 梁岩平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泌阳县恒磊石材厂 | 联系人 | 林信安 | ||||||||||||||||||||||||||||||||||||||||||||||||||||||||||||||
项目简介: 泌阳县恒磊石材厂成立于2012年08月03日,注册地位于泌阳县象河乡岗王村委,经营范围包括花岗岩加工、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主要产品为“芝麻灰”、“芝麻白”花岗岩石材及路沿石等。自投产后,生产运行状况正常,2023年之前有长时间停产,2023年再次生产后组织生产工人18人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未开展过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建立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生产期间未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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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人员 | 梁岩平、马振华 | 采样时间 | 2023.7.4~7.6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林信安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粉尘:矽尘; 化学有害因素:液化石油气、一氧化碳、柴油;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生产单元火烧工、磨光工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火烧机处粉尘峰值浓度超过PC-TWA值的3倍,人工倒角处粉尘的峰值浓度超过PC-TWA值的5倍。生产单元火烧工岗位接触一氧化碳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用人单位生产单元各岗位接触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通过对工作地点噪声强度进行测量,结果显示用人单位生产单元大切机、切边机、磨光机、火烧机等生产设备噪声强度较大,以中高频为主,是主要的噪声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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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建议:(1)生产厂房增加隔声材料。 (2)人工倒角选用带水的湿式切割机或设置移动式通风除尘设施;磨光车间、火烧机区域设置喷雾降尘设施,人工倒角、火烧作业时开启。 (3)厂区内设置隔声休息室,非必要时减少在高噪声场所停留时间。 (4)及时清理厂区道路和车间地面粉尘,避免二次扬尘;购置洒水设施,定期对厂区和车间地面洒水降尘。 (5)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检维修,防止因设备不正常运行,造成噪声强度增加。 (6)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建立一人一档。 (7)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大切岗位的接触时间,尽量远距离操作高噪声设备。 (8)用人单位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合同告知劳动者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相应的待遇等。 用人单位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9)建设项目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10)用人单位应针对职业性中暑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保证应急救援设施和人员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够有效及时进行救援。 (11)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 (12)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3)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14)制定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更换、报废标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防护作用。为劳动者配备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2626规定的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为劳动者配备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 (15)应当为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按照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具有正确选择及使用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的能力,熟知个人防护用品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16)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要求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更换、报废等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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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修订版)的行业分类标准,用人单位行业类别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建筑用石加工”,对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对各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的分类,结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析内容,认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