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铁高炉节能技改项目(1250m3高炉本体系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项目地址 | 信阳市明港镇新民路34号 | ||||
项目负责人 | 贾凯歌 | ||||
用人单位名称 | 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人 | 陈翔 | ||
项目简介: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豫南地区大型综合性钢铁企业,现有4座600m3炼铁高炉,因现有设施炉容小,装备水平落后,自动化水平偏低,造成综合能耗高,节能减排压力比较大,逐渐不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发展趋势。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指出,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 按照《河南省钢铁行业转型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0年)》“新上项目装备高炉不低于1000立方米,推动炼钢、炼铁主体装备大型化”、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二类限制类第六项第3条规定:有效容积400m3以上1200m3以下炼铁高炉为限制类高炉”。信钢公司规划将现有4座600m3炼铁高炉置换为1座1250m3高炉和1座1220m3高炉,形成铁产能228.8万吨/年,并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BPRT装置,实现公司总体上节能减排和减量置换的目标。 为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降低职业病危害事故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8〕第24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7〕第90号)等有关规定,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河南天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炼铁高炉节能技改项目(1250m3高炉本体系统)”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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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人员 | 贾凯歌、孙亚鹏、马振华、孟靖锋 | 采样时间 | 2023.4.23~4.25;2023.8.8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陈翔 | ||||
职业病危害评价不符合项 (1)供料作业区琐事皮带头物料下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浓度较大,皮带转载处有粉尘逸散现象;地面有积尘,未及时清理,造成二次扬尘,作业人员现场巡检停留时间较长。 (2)新1#高炉作业区炉前、卷扬机、热风炉、动力作业区鼓风机房等岗位采取的防噪声设施效果不佳。 (3)新1#高炉作业区新1#高炉炉前、炉台、动力作业区铸铁作业处、维修作业区铁水罐清理等处隔热降温设施/措施效果不佳。 (4)建设单位为接触电焊烟尘、铸造烟尘的劳动者配备的防尘口罩(KN90)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5)炼铁作业部新1#高炉作业区炉前工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佩戴防噪耳塞。 (6)建设项目办公区域和工作场所未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 (7)建设项目各作业区作业场所设置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不全。 (8)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参加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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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1)加强对供料作业区槽前转运站琐事皮带等运输皮带转载处防尘设施的维护;及时对地面积尘进行清理,避免二次扬尘;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适当减少作业人员现场巡检停留时间。 (2)加强新1#高炉作业区炉前、卷扬机、热风炉、动力作业区鼓风机房等高噪声设备的检维修,避免因设备异常运转,造成岗位人员噪声强度超标;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适当减少作业人员现场巡检停留时间。 (3)加强新1#高炉作业区新1#高炉炉前、炉台、动力作业区铸铁作业处、维修作业区铁水罐清理等处隔热降温设施的维护。 (4)建设单位应为接触电焊烟尘、铸造烟尘(金属烟尘)的劳动者配备KN95级防尘口罩。 (5)加强现场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佩戴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 (6)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设项目应当在办公区域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7)建设项目供料作业区、新1#高炉作业区、动力作业区和维修作业区作业场所补充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8)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9)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如实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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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修订版)的行业分类标准,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炼铁”行业,对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对各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的分类,结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析内容,认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