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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30MW超高温超高压煤气发电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

2022-12-0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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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项目信息表
项目名称 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30MW超高温超高压煤气发电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地址 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工业园区
项目负责人 孙守锋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 联系人 姜宜明
项目简介:
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现有汽轮发电机组因参数较低,无回热系统,能源利用率低;配套锅炉容量太小,且参数较低,所以锅炉效率低。为了使高炉煤气得到充分、综合利用,挖掘企业潜能,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的生存能力,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2020年在公司电厂预留空地内建设1台规模为1×110t/h超高温超高压煤气锅炉配1台1×30MW超高温超高压汽轮发电机组,替换掉一座自建的1台6MW煤气发电机组。
现场采样人员 孙亚鹏、刘文凯 采样时间 2022-08-08~10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姜宜明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序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岗位 合格岗位 超标岗位 合格率
1 粉尘 1 1 0 100%
2 一氧化碳 2 2 0 100%
3 1 1 0 100%
4 氮氧化物 2 2 0 100%
5 二氧化硫 2 2 0 100%
6 噪声 7 7 0 100%
7 高温 4 4 0 100%
8 工频电场 2 2 0 100%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序号 项  目 评价结论 存在问题
1 总体布局 符合 /
2 设备布局 符合 /
3 建筑卫生学 基本符合 中控室、化水值班室平均照度值不符合照明的要求
4 职业病危害因素 符合 /
5 职业病防护设施 符合  
6 应急救援设施 基本符合 脱硝剂制备间未设置氨气浓度监测装置和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氢氧化钠加料处未设置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
7 个人防护用品 符合 (1)脱硫脱硝岗位尿素溶液制备时会接触到氨,脱硫脱硝岗位配发防毒口罩。
(2)建设单位防噪耳塞的发放周期为1个/年,更换周期过长
 
 
序号 项  目 评价结论 存在问题
8 职业健康监护 基本符合 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不足,未全部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设单位未组织转岗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9 辅助用室 符合 /
10 职业卫生管理 基本符合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参加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关的培训合格证书
(2)建设单位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不足
(3)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未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建设单位目前建立的相关档案不完善,需要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
 
二、建议:
1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1)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DL5454-2012)的要求,在脱硝液制备间尿素溶解罐处设置1台氨报警器,并与事故通风机相连锁,同时还应设置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氢氧化钠加料处设置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
(2)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结合现场作业情况制定合适的发放周期,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应为脱硫脱硝岗位配发过滤元件为K类、标色为绿色的防毒口罩。
(3)增加集控室、化水值班室的灯具数量或更换功率更大的灯具,使集制室的照度值达到500lx以上、化水值班室的照度值达到200lx以上。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应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可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进行。
(5)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6)建设单位应组织转岗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7)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建设项目应在锅炉、高压煤气管道处设置“一氧化碳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同时设置“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护面具”等警示标识;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高温作业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8)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其他补充措施及建议
(1)建设项目存在高温的设备和管道较多,在夏季存在夏季高温,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2)建设项目涉及外委作业或设备检维修过程中,有可能接触到电焊作业产生的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紫外辐射、噪声和高温等,防腐作业时接触苯、甲苯、二甲苯、汽油、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建设单位应完善外委管理制度和委托运营管理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职责,包括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管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等。应告知接收者将要外包的作业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条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外包方没有条件或不愿采取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不能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进行外包。
(3)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验收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向当地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 4754-2017)2019修改版,设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火力发电(煤气发电)”行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分析内容,分析判定该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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